一、我院建立医院内部的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应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在

  二、医务处、门诊办、护理部等接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院内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将患者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三、在抢救患者的同时,即着手调查、核实事件或纠纷的起因、发展及争议焦点。必要时组织院内学术委员会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及处理意见,向分管院长及院长汇报。同时负责向患者或患者家属通报、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将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

  四、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一方面立即向市卫健委汇报,一方面与院保卫科协调,组织院内保安维持秩序,对有可能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同时向派出所报告,必要时请求警方支援。

  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应患者要求,予以复印或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可复印的医疗文件,对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可应患者要求予以当场(双方各两人以上在场)封存(若患者治疗过程未结束,则封存其复印件),并加签字、印签、由院方保管。启封时也应双方各两人以上在场。

  六、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留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类同批物品,由双方两人以上在场,签名、盖章。由院方妥善保管,启封时亦应双方各两人以上在场。

  七、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争议,院方(包括当事人、科主任及职能部门)有责任向患者家属书面提出48小时内进行尸解(具备冻存条件尸体可存放7天)的建议并要求其签字表示意见。

  九、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完毕后,医务科应组织有关专家、当事人认真讨论,分析整个事件,并予定性,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所发生的费用与当时责任人及所在科室经济利益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