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印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今年2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改进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可对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
《规定》明确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行政违法和违规违纪的问题和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规定》要求,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一年内,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对不履行职责导致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落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期间,因工作不到位,又发生同类火灾事故的,应从重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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